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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劳动仲裁特别规定
时间:2014/12/13 14:18:03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1、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签订的承包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出租车公司对车辆进行更新,承包金在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内作相应调整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以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视为出租车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出租车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休息、休假由出租车司机自行安排,故对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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